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洪农(饲料)罚〔2025〕1号 |
案件名称 |
江西小巴宠物用品有限公司 生产、经营与标签标示内容不一致的宠物饲料案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江西小巴宠物用品有限公司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91360111MA36508B6T |
主要违法事实 |
当事人生产、经营与标签标示内容不一致的宠物饲料,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宠物饲料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宠物饲料生产企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进行处罚:(二)生产、经营的宠物饲料产品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之规定。 本机关已于2025年6月3日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但在本案调查期间,当事人再次被举报实施同种违法行为,且查明其于2025年7月10日生产了一批与标签标示内容不一致的“宠物零食蒸煮鱼油鸡心”。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当事人生产、经营与标签标示内容不一致的宠物饲料,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参照《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二项“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二)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二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的,或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的;”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已具有从重处罚情形,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同时,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且其售出的违规产品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参照《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序号14共同处罚部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从重处罚档次裁量标准:“情节严重的;或者具有从重情形综合裁量适用本档的,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3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本机关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宠物零食冻干鸡脖”150袋、“宠物零食蒸煮鱼油鸡心”534袋;二、没收违法所得1063.1元;三、罚款13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14063.1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根据本决定书罚款金额及江西省非税手机短信缴款码自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做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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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8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