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洪农(兽药)罚〔2025〕11号 |
案件名称 |
红谷滩区裕华购食品店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无兽药批准文号的兽药案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红谷滩区裕华购食品店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92360125MADDQJ6T1T |
主要违法事实 |
2025年6月1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来到红谷滩区裕华购食品店开展执法检查,当事人在尚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情况下经营销售按假兽药认定的“大匠神彩”鱼缸消毒盐产品,其经营的兽药产品从辽宁省鞍山市辽宁三利水族用品有限公司购入,通过美团线上销售。当事人购入“大匠神彩”鱼缸消毒盐30包,其中15包应当按假兽药认定,购入价格为2.1元/盒,以5.5元/包的价格对外销售4包。现场查获10包,还有1包由于包装破损丢弃。上述产品网络销售实际所得22元。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上述产品应按照假兽药处理,当事人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按假兽药处理的兽药。其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之规定。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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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之规定,应当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之规定处罚。 参照《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中《兽药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序号2—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从重处罚档次裁量标准“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假兽药,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大匠神彩”鱼缸消毒盐14包; 2.没收违法所得22元; 3.处货值金额(82.5元)4倍330元罚款。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352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根据本决定书罚款金额及江西省非税手机短信缴款码自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做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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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8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