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洪农(渔政)罚〔2025〕32号 |
案件名称 |
张定国在禁捕水域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案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张定国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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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
当事人在赣江八一大桥裘家洲禁捕水域使用禁用渔具蝴蝶钩进行捕捞的行为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和《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禁止在禁渔期携带禁用渔具进入禁渔区。”两项之规定。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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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进行增殖放流、垂钓或者在禁渔期携带禁用渔具进入禁渔区的,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予以处罚。”之规定进行处罚。 当事人属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两项法律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之规定,本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实施处罚。同时,因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两项规定,依据《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重处罚:(四)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两项以上规定的;”之规定,结合裁量基准从重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开展增殖放流,进行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并考虑其因无固定工作导致经济困难等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参照《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七)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以及《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款“因残疾或者失业等原因,生活确实困难的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之规定,当事人符合依法从轻处罚情形。 综合考量上述从轻情节(经济困难、配合调查、主动消除危害后果)与从重情节(违反两项规定),参照《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4版)。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一、没收渔获物15.3公斤、钓竿1根(带钓钩); 二、处柒仟元罚款(7000元)。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 |
做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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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8月11日 |